工程结算与决算
【基本知识点】
1.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与支付;
4.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与扣留;
6.竣工决算的内容与编制;
7.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8.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及投资数据统计;
9.投资偏差、进度偏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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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题型】
1.价款结算(因合同类型、条款而异)
2.偏差分析(结合第五章(时标)网络图)
3.竣工决算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 |
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
(1)按合同约定方式扣款。 (2)起扣点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 #FormatImgID_0# 式中 T——起扣点;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
4.安全文明施工费 |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例题】合同价200万,预付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起扣点就是:200-24/60%=200-40=160万,所以当工程完成160万时,开始起扣。
第1次扣还数额=(累计工程款-起扣点数额)×主材比重
第i次扣还数额=当月实际工程款×主材比重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中支付)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
合同约定范围的,检验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
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
3.中期支付的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 |
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价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提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例题】某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A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1000m3,全费用单价360元/ m3,合同约定:当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若A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月前的实际工程量为880 m3,已按原价格支付。竣工结算月实际工程量为300 m3,请计算A分项工程的竣工月实际结算价格。
参考答案:
A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为:880+300=1180 m3
A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幅度为:(1180-1000)/1000=18%>15%,需要调价
执行原价格部分为:1000×(1+15%)=1150 m3
竣工月A分项工程价款
=[(1150-880)×360+(1180-1150)×360×0.9] /10000=10.69万元
4、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b.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四)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五)质量保证金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1、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
缺陷责任期 |
保修期 |
概念 |
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期的期限。 |
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期限长短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期限 |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区别 |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
1.保证金的预留。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指标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计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2.保证金的使用 |
在缺陷责任期内: 1)由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
3.保证金的返还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核实无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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