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工程索赔
一、索赔概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二、承包商的索赔成立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索赔报告的内容及索赔程序
(一)索赔报告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总论部分;2.依据部分;3.计算部分;4.证据部分。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充内容
序号 |
条款号 |
索赔事件 |
可补偿内容 | ||
工期 |
费用 |
利润 | |||
1 |
1.6.1 |
迟延提供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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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1.10.1 |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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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3 |
迟延提供施工场地 |
√ |
√ |
√ |
4 |
4.11 |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5 |
5.2.4 |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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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2.6 |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
√ |
√ |
√ |
7 |
8.3 |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
√ |
√ |
√ |
8 |
9.2.6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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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11.3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0 |
11.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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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6 |
承包人提前竣工 |
|
√ |
|
12 |
12.2 |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3 |
12.4.2 |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
√ |
√ |
√ |
14 |
13.1.3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
√ |
√ |
√ |
15 |
13.5.3 |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
√ |
√ |
√ |
16 |
13.6.2 |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
√ |
√ |
√ |
17 |
14.1.3 |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
√ |
√ |
√ |
18 |
16.2 |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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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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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8.4.2 |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
20 |
18.6.2 |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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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1 |
19.2.3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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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2 |
19.4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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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1.3.1(4) |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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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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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1.3.1(4) |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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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2.2.2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
√ |
√ |
√ |
五、索赔的计算
(一)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窝工不取费。
2、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3、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
1、在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后面的事情要考虑前面的影响。
2、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直接法、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
(1)直接法
(2)比例计算法
(3)网络图分析法
利用网络进度计划进行分析、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延误的工序在关键路线上,关键工序上的延误也就是总工期的延误。
2)被延误的工序是非关键工序,且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没有工期补偿。
3)被延误的工序是非关键工序,但其被延误的时间已超过了它的总时差。用该工序被延误的时间减去它的总时差,其差额即为总工期的延误;但如果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发生,即还有其他工序被延误时间,则只能通过重新计算网络图的时间参数来进行。
(三)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判断“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即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修订版)》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察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4.在随后的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因地下障碍和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施工中发现出土文物等。解答该案例时,要注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修订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乙方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甲方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修订版)》规定,应按照下列原则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于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地质勘察报告未提供的,乙方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根据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乙方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冲坏的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应予顺延。
问题4:
答: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然后向甲方提出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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