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经主管机构批准进行公开招标,分为I、Ⅱ两个标段分别招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I)标段标底为8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I标段总工期不得超过365天(按国家定额规定应为460天)。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有A、B、C、D、E 5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5个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1100万元。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休会,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关复核后确认由于工作失误,对部分项目工程量漏算,致使标底偏低,修正错误后复会。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 3家投标人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没有完成。评标时由于D的报价中包含了赶工措施费被认为是废标,最后确定E为中标人,但E提出由于公司资金调度原因,请招标方在签订合同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早日开工招标方同意了E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Ⅱ)标段标底为2000万元,额定工期为20个月,招标文件对下列问题做了说明:
1.项目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2.投标人应具有一级施工企业资质。
3.评标时采用考虑其他因素的评标价为依据的最低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4.承包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月终支付,招标人同意允许投标人提出的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要求。评标时计算投标报价按月终支付形式计算的等额支付现值与投标人具体支付方案现值的差值作为对招标方的支付优惠,在评标时予以考虑。施工后实际支付仍按投标人中标报价支付。
5.中外联合体参加投标时,按有关规定,评标价为投标报价的93%。
6.投标人报送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工期比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提前1个月,可使招标方产生50万元超前效益,在其投标报价扣减超前效益后作为评标价。
7.招标文件规定了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并允许投标人结合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并报价。
G、H、I、J、K、1、M、N 8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评标情况如表4—8所示。
问题:
1.(工)标段招标工作存在着什么问题?撤标单位做法是否正确?招标失败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损失如何赔偿?
2.确定(Ⅱ)标段8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说明理由。
3.计算投标人工提出支付优惠条件的报价调整值(年折现率为12%,简化计算月折现率为1%,季折现率为3%)。
4.列出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计算表。
5.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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