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0
表4-1 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 号 |
问题 |
提问单位 |
提问时间 |
答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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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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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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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需具备的条件、招标程序等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这一规定是有前提的(《招标投标法》未明示),即招标工程的内容、范围、标准未发生变化。如果这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价格当然要变化。
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六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和工期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问题2:
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
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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