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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育婴师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2018年10月09日 ]  【

  2018年辽宁育婴师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 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 1号)要求, 结合2018年11月全国(省)统考工作实际,现就统筹做好我省 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 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一)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二)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劳动关系协调员。

  二、 统一鉴定日期和考试方式

  (一) 鉴定日期:人力资源管理师鉴定日期为11月17日。 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日期为11月18日。

  (二) 考核方式:人力资源管理师1至4级的理论、实操科 目设置为机考,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继续按《关于做好2018 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技鉴〔2018〕

  4号)具体要求执行。(附件1)

  三、 报名条件

  详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附件2)

  四、 资格审核

  (一)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清理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的通 知》(辽技鉴[2017]31号),各市鉴定中心及相关机构要统筹兼 顾“减证便民”行动和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推动“放 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中关 于资格条件的设置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服 务水平,务求做到便民、准确、高效,安全。

  (二)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自查为主、复查和抽查相结合” 以及“谁查验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所上报的《职业技能鉴定个 人申报表》中《关于提供个人真实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要求承诺 人在不违背个人真实意愿的原则下亲笔签名承诺。市级鉴定中心

  (省直机构)需明确复审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 在填报《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时注意考生所报信 息与申报条件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申报的信息须完全符合申 报条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要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的人员和单位,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经查其所提供的为虚假材料,将对所获职

  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四)申报电子版材料文件夹命名规则:一级目录为:“报名 单位名称”;二级目录为:“职业名称”;三级目录为:“职业等级”; 四级目录为:“新考或补考”;五级目录为;“考生姓名+考生身份 证号码”。(需按照系统报名顺序排序)

  五、注意事项

  (一) 按照《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表》, 省中心将于10月12日关闭统考报名平台,各市及相关单位应于 10月9日之前完成复审材料的申报工作。

  (二) 统考各职业考试过程中使用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 放,考生不得自行携带草稿纸进入考场,考生要在所用草稿纸上 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并于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并上交。

  (三)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代社保卡、军官证、士兵证、 军队学员证、军队干部证、护照。

  (四) 违纪违规处理执行《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 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严肃 考风考纪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 此通知并《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 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技鉴〔2018〕4号)为本次全国(省)

  统一鉴定的指导性文件。

  六、附件

  1.2018年11月全国(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附件1

2018 4

F 11月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11

17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4-3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

2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综合评审

理论、技能机考

1级

08: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7:00 综合评审

理论、技能机考

  2018年11月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11月18日

育婴师

3-5级

08: 30-09:30理论知识考试 10:00-11:30操作技能考核

上机考试

11月18日

劳动关系 协调员

3-1级

08: 30-10:00理论知识考试

10: 30-12: 30操作技能考核 14:00-17:00综合能力考试(1级)

二级综合评审:

11月14日前提

交论文

  附件2申报条件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申报条件:

  一一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 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4) 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一一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8) 高等本科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一一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 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2年以上。

  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育婴员 申报条件:

  --一育婴员(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中等教育在校学生。

  育婴师(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 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 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学年学生。

  (6) 高等教育在校学年学生

  高级育婴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用七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 证书。

  (4)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 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5) 高等教育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第五、六学期以上学 生以及往届毕业生。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

  一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三级)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 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二级)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5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 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 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2年以上。

  一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级)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 业工作13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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