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6个职业。
全省统一鉴定:秘书、育婴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创业咨询师、理财规划师、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7个职业。其中,育婴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手语翻译员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
二、考试时间
(一)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坚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18、19日,5月20、21日,7月22、23日,9月16、17日,11月18、19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0、21日和11月18、1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见1)。
上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4月11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12日至20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5月9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11日至19日
下半年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10月10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1日至19日
递交论文截止时间:11月7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9日至17日
(三)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在3月18、19日,5月20、21日,7月22、23日,9月16、17日及11月18、19日。每期考前30天停止接收考生报名数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参加2016年物流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20日进行。
三、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3)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省中心将组织力量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复核。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职称证明、资格证书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红底免冠电子相片。
(二)各报名机构须准确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工龄、所在单位、考生来源、文化程度、鉴定分类、职业级别、原证书取得时间、原证书编号、符合的申报条件等报名信息,并在“意向考点”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不得以报名机构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考生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机构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5、6、7)。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四)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论文撰写格式见附件8)。
(五)论文一律装入文件袋贴封。文件袋封面和论文封面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论文提交封面格式见附件9)。
(六)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评委的评定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答辩成绩=论文内容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五、其它事项
(一)各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文件中附件4)(见附件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2)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四)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要求,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五)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2396881
考试值班电话:0351-4728726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详情
1.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7年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表
4.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5.《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6.《准考证注意事项》
7.《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8. 论文撰写格式
9. 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10.《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
11.《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附件2: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5月20日 |
育婴员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专业能力考核根据考试人数安排考试时间 |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3月18、19日 5月20、21日 7月22、23日 9月16、17日 11月18、19日 |
育婴员 | 5级 |
08:30-10:30 理论知识考试 |
专业能力考核根据考试人数安排考试时间 |
附件3:
育婴员 |
五级 |
育婴员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3)本职业学徒期满。 |
四级 |
育婴师 |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
三级 |
高级育婴师 |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
附件4:
职业 |
等级 |
鉴定内容 |
题型 |
题量 |
答题方式 |
分值 |
权重 |
育婴师 |
5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 |
200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理论知识 |
|
| |||||
专业能力 |
现场实际操作 |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
4-3级 |
职业道德 |
选择题、判断题 |
125 |
题卡作答 |
25 |
10% | |
理论知识 |
100 |
90% | |||||
专业能力 |
案例分析、方案策划、动手实操等 |
|
纸笔作答 |
100 |
100% |
附件5: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三、考生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或按规定要求携带的用具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
四、考试响铃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业、报考级别等有关内容,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笔答卷,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生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和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附件6:
准考证注意事项
一、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只准带中性笔或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铅笔刀入座。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应切断电源;
三、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不准旁窥、交谈、吸烟、传递物品,严禁作弊。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五、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截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7:
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考生须持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入答辩考场。
2、考生可向考务工作人员咨询本人所在答辩考场及答辩排序情况,并在指定位置候考。
3、考生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4、考生应于考前设置手机静音或关闭,不得在考场内接打手机,否则视同违纪。
5、考生在签到处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并签到,进入答辩考场后介绍姓名、准考证号后四位,论文题目,阐述论文概要(不超过5分钟),然后对答辩评委结合论文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答辩。
6、答辩大约需10分钟。
7、考生答辩时须尊重评委,平和阐述个人观点,有疑议请在答辩现场声明。答辩结束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受理任何答辩成绩复议申请。
8、举报电话:0351-4728726
附件8:
论文撰写格式
标 题(二号黑体,居中)
姓 名(四号仿宋体,居中) 单 位(四号仿宋体,居中)
摘要:(摘要正文,四号楷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论文正文,四号宋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注释:(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参考文献:(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1) (2) (3) |
附件9:
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上空四行,三号宋体,居中)
×××××(职业名称)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国家职业资格×级)(四号宋体,居中)
(空四字,三号宋体)论文题目:
(空四字,四号宋体) 姓 名: (行距1.5倍行距)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
附件11: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准考证号 |
|
申请时间 |
| |
参加鉴定职业 |
|
级别 |
| |
申请查询科目(勾选) |
理论 |
技能 |
综合 |
外语 |
|
|
|
| |
申请复核原因 |
| |||
报名机构意见(盖章) |
|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准考证号 |
|
申请时间 |
| |
参加鉴定职业 |
|
级别 |
| |
回复查询科目(勾选) |
理论 |
技能 |
综合 |
外语 |
|
|
|
| |
省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复核结果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3月9日
查看详情>>>育婴师各级别理论知识各部分鉴定比重|鉴定点配置|焚题库 |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代报名专题-19岁申请代报!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育婴师各级别考试大纲|试卷结构|鉴定比重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上半年育婴师成绩查询时间|入口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报考指南:各地职业鉴定中心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考试时间5月20日、11月18日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全国各地育婴师报考条件汇总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考试题型_题量_分配方案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报考指南完全汇总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2017年育婴师职业简介|就业前景|培训内容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查看详情>>>育婴师考试科目|内容|题型|分值|权重|答题方式 | 题库下载 | 网络课程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