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答:(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业主的要求,导致了C 工作延续的天数超过了C 工作的总时差(C 工作的总时差为7 天),并且致使人员窝工费2500 元,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赶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故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3)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拖延工期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4)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但是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因在C 工作延误10 天后,G 工作的总时差为3 天,延误(1900-1750)/(1750/35)=3 天,未超过其总时差,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2.答:(1)事件1:因C 工作的总时差为7 天,延长时间为10 天,故合理的补偿期为10-7=3 天。
(2)事件2:补偿期为0 天。
(3)事件3:补偿期为0 天。
(4)事件4:补偿期为0 天。
I 工作缩短2 天,故该项目的实际工期110+3-2=111 天。
3.答:(1)事件1:
1)人员窝工补偿费:50×50=2500 元
2)机械闲置补偿费:1000×50%×10=5000 元
费用追加额=(人员窝工补偿费+机械闲置补偿费)×(1+规费费率)×(1+税金率)=(2500+5000)×(1+3.55%)×(1+3.41%)=8031 元
(2)事件2: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追加,但是提前完成了工期2 天,每天可获得3000 元的工期奖,故承包商可追加费用3000×2=6000 元。
(3)事件3: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费用追加额为0。
(4)事件4:1900-1750=150m3,根据题意可知,G 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工日为35 天,工程量为1750m3,即每天完工50m3,承发包双方商定G 工作不能增加工期,因此只能增加每一天的工程量,其中50m3 无需赶工。费用追加额=(50×300+100×360)×(1+3.55%)×(1+3.41%)=54611 元
因此,承包方可得到的费用追加额合计:8031+54611+6000=6864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