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刑犯做供体的伦理问题
赞成的观点:一是器官严重短缺;二是死刑犯自己生前的自愿捐献。
反对的观点:一是死刑犯作为供体被剥夺了自由权利而丧失了的主体资格,无法真实有效表达知情同意的决定;二是会发生因欲获取移植器官而判死刑的情况;三是可能增加器官商业化的压力。
我国如下死刑犯可利用:
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4、胎儿组织的利用
胎儿组织细胞既免疫系统发育不成熟等因素,决定了胚胎组织抗原性低的特点,移植一般不出现免疫排斥反应。胚胎神经组织可以治疗帕金森症和小脑萎缩、以及严重脑挫损伤。
胎儿组织利用应注意如下问题:
禁止买卖交易
应取得夫妇双方同意
供者、受者与医方达成一致
应公布胎儿组织移植的过程
(三)关于受体方面的伦理问题
1、医学标准
生命器官功能衰竭而又无其他疗法可以治愈,不移植短期内会死亡
健康状况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耐受性强,无其他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
免疫相容性血性相配、HLA配型、交叉配合及淋巴毒试验相对较好,移植后有良好存活前景。
2、心理标准:能适应移植后生活方式的变化
3、社会标准:家庭价值和社会价值、移植后的存活率、经济问题能否解决
4、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安全/有效原则
知情同意和保密原则
手术难度、风险、代价和手术后的维持费用等需详细告知病人与家属。
公正原则
互助原则
非商业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