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西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部分(2020年修订版)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第一单元卫生 法概述 |
一、卫生法的概 念和渊源 |
1.卫生法的概念 |
2.卫生法的渊源 | ||
二、卫生法的基 本原则和作用 |
1.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 |
2.卫生法的作用 | ||
第二单元卫生 法律责任 |
一、卫生民事责 任 |
1.卫生民事责任的概念及 其特征 |
2.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 | ||
3.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 式 | ||
二、卫生行政责 任 |
1.卫生行政责任的概念及 其种类 | |
2.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 其种类 | ||
3.卫生行政处分的概念及 其种类 | ||
三、卫生刑事责 任 |
1.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 | |
2.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 ||
3.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 | ||
第三单元《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 |
一、执业医师的 概念及职责 |
1.执业医师的概念 |
2.执业医师的职责 | ||
二、医师资格考 试制度 |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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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的条件 |
三、医师执业注 册制度 |
1.执业医师注册的条件及 办理 | |
2.不予注册的情形 | ||
四、执业医师的 权利、义务和执 业规则 |
1.执业医师的权利 | |
2.执业医师的义务 | ||
3.医师执业规则 | ||
五、《执业医师 法》规定的法律 责任 |
1.民事责任 | |
2.行政责任 | ||
3.刑事责任 | ||
第四单元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
一、概述 |
1.《药品管理法》的立法 目的 |
2.药品的法定含义 | ||
3.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 ||
二、禁止生产(包 括配制)、销售假 药与劣药 |
1.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假药 | |
2.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劣药 |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第四单元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
三、特殊药品的 管理 |
1.特殊药品的分类 |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的相关规定 | ||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 相关规定 | ||
四、《药品管理 法》及相关法规、 规章对医疗机构 及其人员的有关 规定 |
L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管 理规定 | |
2.处方的管理规定 | ||
3.关于禁止药品购销中账 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 ||
五、《药品管理 法》规定的法律 责任 |
L民事责任 | |
2.行政责任 | ||
3.刑事责任 | ||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药 品购销中违法给予、收受 回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第五单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 |
一、概述 |
L《传染病防治法》的立 法目的 |
2.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实行 的方针 | ||
3.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 ||
二、传染病预防 与疫情报告 |
1.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的 相关制度 | |
2.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 控制中的职责 | ||
3.传染病疫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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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染病疫情的通报和公 布 |
三、传染病疫情 控制措施及医疗 救治 |
1.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 应采取的措施 | |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 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时应采 取的措施 | ||
3.各级政府部门在传染病 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 ||
4.医疗救治 | ||
四、相关机构及 其人员违反《传 染病防治法》有 关规定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 |
2.行政责任 | ||
3.刑事责任 | ||
第六单元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 |
一、概述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 念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 ||
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准备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制定与预案的主要内 容 |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控制体系 |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第六单元《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 |
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报告与 信息发布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报吿制度与报告情形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 息发布 | ||
四、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应急处 理 |
1.应急预案的启动 | |
2.应急预案的实施 | ||
五、《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 例》规定的法律 责任 |
L医疗机构违反《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 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 |
2.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职 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3.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扰 乱公共秩序应追究的法律 责任 | ||
第七单元《医 疗纠纷预防和处 理条例》 |
一、概述 |
1.医疗纠纷的概念 |
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 | ||
3.医疗纠纷的合作共治中 的部门责任 | ||
二、医疗纠纷的 预防 |
L预防医疗纠纷的原则 | |
2.医疗机构的职责 | ||
3.医务人员的责任 | ||
4.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 ||
三、医疗纠纷的 处理 |
1.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 |
2.医疗纠纷中患者的权利 | ||
3.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 的封存与处理 | ||
4.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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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损害鉴定 |
6.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 | ||
四、法律责任 |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 ||
3.鉴定机构、尸检机构的 法律责任 | ||
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 法律责任 | ||
5 .卫生行政机关及人员的 法律责任 | ||
第八单元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 |
一、概述 |
1.《中医药法》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 |
2.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 则、方针 | ||
二、中医药服务 |
1.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 建设 | |
2.中医诊所、中医医师的 准入管理制度 | ||
3.保持中医药服务的特色 | ||
4.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支 持、保障 | ||
5.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 ||
6.中医药服务的监督 |
单兀 |
细目 |
要点 |
第八单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 |
三、中药保护与 发展 |
1.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 |
2.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 ||
3.促进中药制剂发展管理制 度 | ||
四、中医药人才 培养与科学研 究、中医药传承 与文化传播 |
L完善学历教育 | |
2.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 ||
3.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 | ||
4.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 | ||
5.中医药传承 | ||
6.中医药文化传播 | ||
五、保障措施与 法律责任 |
1.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支 持与条件保障 | |
2.中医药标准体系规定 | ||
3.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法律责 任 | ||
4.中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
5.中医医师(考核取得)的 法律责任 | ||
第九单元 《医 疗机构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 |
医疗机构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 |
1 .总则 |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 为规范 | ||
3.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
4.医师行为规范 | ||
5.护士行为规范 | ||
6.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 ||
7.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 ||
8.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 ||
9.实施与监督 | ||
第十单元《中 |
一、概述 |
L《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
华人民共和国基 本医疗卫生与健 康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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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
2.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的原则、方针 | ||
3.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 ||
二、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 |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含义 和组成 | |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管 理制度 | ||
3.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 度 | ||
4.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 的权利与义务 | ||
三、医疗卫生机 构 |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
2.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主要 服务 | ||
3.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 ||
4.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管理 | ||
5.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的 分类管理 | ||
6.发生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 机构和人员管理 |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第十单元《人 民共和国基本医疗 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四、医疗卫生人 员 |
1.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 划 |
2.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 活动管理 | ||
3.医疗卫生人员的人事、 薪酬、奖励制度 | ||
4.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 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 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 ||
5.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 境保障 | ||
五、药品供应保 障 |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
2.药品追溯制度和供求 监测体系 | ||
六、健康促进 |
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 |
七、资金保障、 监督管理与法律 责任 |
1.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 事业的资金保障 | |
2.医疗保障体系 | ||
3.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 理体系 | ||
4.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 责任 | ||
5.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