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死亡与医学伦理
重点:
1、 传统死亡标准的及其局限
2、 现代死亡标准及其意义
3、 脑死亡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4、 围绕安乐死产生的伦理争议
5、 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状况
第一节 死亡标准与医学伦理学
一、传统的死亡标准
(一)传统死亡标准概述
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
(二)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死亡判断不够准确:认为死了的人可能还活着,认为活着的人实际上已死了。
(三)传统死亡标准带来的伦理问题
对死亡的判定不准确,使得医务人员面对濒死病人时,对何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这一问题陷入伦理困境。
代价与生命质量的伦理困境
对医学新技术采用的影响 ,如影响了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
二、现代脑死亡标准
(一)脑死亡标准的涵义
脑死亡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的全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哈佛标准 :
深度昏迷,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感知和反应
没有自主的肌肉运动和呼
各种反射消
脑电图电波平直。
要求以上四项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低于32℃或刚服用过大量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
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
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机能自主呼吸;植物人的大脑思维、意识、智能、定向等高级神经活动已经丧失,但呼吸、消化等低级功能仍然保存,并能长期存在。
(二)现代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科学地判定死亡,为指导临床如何进行生命抢救提供理论依据
2、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
3、有利于器官移植
三、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脑死亡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正在成为一个趋势。到目前为止,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捷克、芬兰、法国、英国、挪威、希腊、瑞典、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印度、爱尔兰、荷兰、新西兰、瑞士、泰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或通过了正式的死亡立法来确认脑死亡标准,或在临床上已经实际采用脑死亡标准。我国的医学界和医学伦理学界也多赞同并已经在制定脑死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