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化妆品卫生标准
我国已制订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化妆品中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检验方法。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还规定了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的编写标准。分别介绍如下:
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最终产品和原料的卫生质量要求,由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颁布(GB7916一99)内容如下:
1.化妆品的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2.化妆品产品的卫生要求
(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l000CFU/ml或1O00CFU/g;(
3)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l00CFU/mg或l00CFU/g。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0-7规定的限量。
3.化妆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原料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76/768/EEL,
August,1996)中规定的禁用和限用物质。
(1)禁止使用物质:禁止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421种禁用物质和我国"药品管理法规"中规定的西药毒药类、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共73种禁用物质。
(2)限制使用物质:限制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2种、着色剂157种。
4.化妆品容器的要求 化妆品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