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我国环境镉污染所致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为早期发现镉污染的健康危害,我国制订了《环境镉污染所致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17211-1998)》。判定标准是指从环境卫生学观点,判定环境某污染因子是否已构成当地定居人群某种健康危害的准则(见表6-3)。数项健康危害指标均达到判定值,而且同时出现在同一受检人的例数与受检总人数之百分比,称为联合反应率。
根据镉污染区现场的环境卫生学调查资料,以当地接触镉的定居人群镉负荷量增加为先决条件,排除职业性镉接触,结合靶器官肾脏重吸收功能和肾小管细胞损害的健康危害指标及其达到判定值的联合反应率水平,作出该污染区镉是否己构成当地人群慢性镉危害早期的判定。
有明确的工业镉污染源和环境长期受到含镉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当地饮用水、灌溉水和自产粮食、蔬菜食品或单项或多项的超过国家标准的地区为观察区。一直居住在镉污染区并食用当地自产的粮食、蔬菜等主要食品的非流动居民;
当地居民平均每日镉摄入量达到300ug;年龄25-54岁的长期定居居民为调查人群。
三项健康危害指标同时达到判定值的受检者,为镉污染所致慢性早期健康危害的个体,并列为追踪观察对象。三项健康危害指标同时达到判定值的一群受检者例数占受检总人数的联合反应率达到判定值的,确认该污染区镉已构成对当地定居人群的慢性早期健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