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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2019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贵港市卫计委   2019-01-24   【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 第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贵港市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24时。请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自2019年起,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现场审核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主要是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本人照片采集和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桂平、平南、港北、港南和覃塘等考生持有关材料到各自辖区卫生计生局进行现场审核。市直单位和港北城区民营医院的考生到贵港市医学考试办公室(简称:市医考办,下同)进行现场审核(设在贵港市迎宾大道中段贵港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具体审核时间可咨询贵港市医学考试办公室或当地卫计局。

  二、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考试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1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考试时间及说明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如下:

  (一)纸笔考试。

  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3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二)计算机化考试。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四、其他事项

  (一)2019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试点考区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

  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如下: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11月23日和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单位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查询,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和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查询。

  五、报考提交材料

  1、考生“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不能报考。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及市直各单位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原件退还考生,不用交到医考办。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1年后毕业的专科以上学历的考生,需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登记表”(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原件附于考生本人材料后面,送考区审查后退回考生,收复印件。

  4、考生试用机构出具的最新版《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不分执业、执助,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试用时间是从开始试用至现场报名前。注意:带教老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提交带教老师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含照片页、执业地点、范围页、变更项目页以及定期考核页。

  5、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试的,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如在执业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必须含照片页、执业地点、范围页、变更项目页以及定期考核页。

  6、考生试用或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7、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考生如没有合格的带教老师,可由该镇卫生院同类别执业医师带教,个体诊所的考生必须由试用诊所的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带教,如果没有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带教,不给予报考。个体诊所、卫生室(所)每个带教老师不能超过3个学生。

  9、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有变更执业地点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必须工作满一年,否则需要提交前单位考核证明,新单位和前单位的时间要连贯。

  10、本人近6个月小2寸免冠正面白色背景数码照片电子版,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小于40kb,在网上报名时将照片上传;同时上交同底相片2张(因为每年都有很多考生上交不同底片的相片,请将相片贴于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相片栏,相片背面写上姓名、工作单位,以便鉴别)。

  11、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即省外中专学历),其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提供毕业学校所在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将报名时间安排和报名要求通知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广大医务人员,让考生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二)认真审核,严格报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报名条件。特别是要对考生的毕业证书逐一甄别真伪,不能现场确定的,要主动与毕业院校进行联系沟通,严防利用虚假学历证明混入医师资格考试队伍。

  (三)及时准确报送材料。请各单位务必按要求装订考生材料,以减少现场审核工作量,材料一律使用标准A4纸左上角装订,装订顺序如下:考生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含网上学历查询页)、资格证、执业证、试用期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毕业证原件附于考生本人材料后面,送考区审查后退回考生。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核验相关证件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验证人印章。各单位报送考生报名材料时,要分类别放置,西医按110-120-130-210-216-220-230类别依次排序并编号。中医按140-141-150-240-250-340-342-440-442类别依次排序并编号。做好考生毕业证原件的上交和退回登记和保管,确保考生毕业证书安全。

  (四)加强宣传,严肃考风。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考试对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加强学习,加强训练,提高素质,端正考风,做好迎考准备。

  七、医师资格考试贵港考点及报名点联系方式

  贵港市医学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0775-4200660 4200568

  港南卫计局:0775-6798007

  港北卫计局:0775-4258512.

  覃塘卫计局:0775-4650724.

  桂平卫计局:0775-3391409

  平南卫计局:0775-7831829

  附件:1. 贵港考点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表

  2.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3.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相片栏

  4.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5.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

  贵港市医学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月23日

  附件1

  贵港市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表

      

       

1

网上报名                                  

2019年1月28日24:00止

2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2019年2月15日—28日

(1)

港北城区民营医院和综合门诊部

2019年2月15日—26日

(2)

贵糖工人医院、贵钢医院、三0七医院、西江监狱医院、贵港监狱医院、923医院等

2019年2月17—21日

(3)

市妇幼保健院、市皮防院、市中医医院 、市疾控中心、部队医院

2019年2月20—22日

(4)

市人民医院 、 市骨科医院、市中心血站                                  

2019年2月22—24日

(5)

覃塘区卫生计生局                        

2019年2月22日

(6)

港南区卫生计生局                         

2019年2月22日

(7)

港北区卫生计生局                        

2019年2月22日

(8)

平南县卫生计生局

2019年2月22日

(9)

桂平市卫生计生局

2019年2月22日

4

准考证网上打印功能开放

待定

5

考点打印军队考生准考证                          

待定

6

实践技能考试                                

2019年6月15-21日

 

 

 

 

 

 

 

 

 

  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所学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学历

年    月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证  件

有效期

 

报考类别

 

试用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人姓名

 

试用起止

时    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我单位承诺:本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带教老师对考生从岗位胜任力(如: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2.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3.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3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相片栏

 

 

 

 

 

  注:相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姓 名:

  单 位:

  身份证号:

  附表4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学校 专业,自 年 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 年 月试用期将满一年(试用时间是从开始试用至现场报名前)。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医学综合笔试前,将后续试用期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理。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5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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