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依法定程序设立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医疗事故的概述
(一)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
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事故责任人有“违法行为”;
③给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权损害 结果;
④错误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⑤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形态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1.病历书写
2.病历资料的复印或者复制
(二)告知和报告
1.告知内容与告知要求
2.报告与报告时限
(三)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四)尸检
报告:
(1)医务人员发现——所在科室负责人——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12小时内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
当事人1年内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5日内材料 提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5日内 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10日内 提交——45日 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书进行审核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交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 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
两种方式: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交由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学措施
②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③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无法预料、不能防范;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
⑥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