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研究范畴。
【重点难点】
• 对于基本原则的实际运用。
第一节 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具体原则
(一)尊重与自主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
1、尊重原则
尊重患者及家属的人格尊严(狭义),尊重患者自主以及权利(广义)。
2、自主原则
患者自己作主(思想自主、行为自主);医生自主
医主与患者自主的关系:医主有全权做主和半权做主。
前者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不能征求或不宜征求)病人意见,而由医方全权代替病人做决定。后者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或者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授权,然后由医方代替病人做决定。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须的:
(1)病人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因而来不及知情同意;(2)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3)“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4)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
(二)不伤害和有利原则( beneficence首要、最高原则)
有利包括:不伤害(低层次)为病人谋利益(高层次)
不伤害原则(non-maleficence)
1、含义:指在诊治护理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其动机与结果均应避免对患者的损伤。这是医疗的底线原则。
2、意义:不在于消除任何医疗伤害(这样的要求既不现实,又不公平),而在于强调培养为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理念和作风,正确对待医疗伤害现象,在实践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
3、不伤害原则的分类:
(1)依据其与医方主观意志的关系,可以做出如下划分;
无意伤害、可知伤害、可控伤害
责任伤害:医方有意伤害以及虽然无意但属可知、可控而未认真预测与控制、任其出现的伤害。
(2)根据伤害对病人的影响,可分为:技术性伤害、行为性伤害、经济性伤害
4、不伤害原则的要求:
1)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2)恪尽职守,千方百计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以及意外伤害的出现,不给病人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3) 正确处理审慎与胆识的关系,经过风险/治疗、伤害/受益
的比较评价,选择最佳诊治方案,并在实施中尽最大努力,把不可避免但可控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5、有利原则
把有利于病人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
《日内瓦宣言》明确规定:在我被吸收为医学事业中的一员时,我严肃的保证将我的一生奉献于为人类服务。我的病人健康将是我首先要考虑的。
(三)公正与互助(justice)
医学服务公正观,应该是形式公正与内容公正的有机统一。
公正的伦理学依据:
病人与医师(患方与医方)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上是相互平等的;
病人虽有千差万别,但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
病人处于医患交往双方中的弱势地位,理应得到医学所给予的公平、正义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