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以下道德原则
(一)有利于医学和社会的发展
这一原则要求人体实验的目的必须正确而明晰,即人体实验的目的只能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探索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改进疾病的诊疗、预防和护理措施等,以利于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二)维护受试者利益
维护受试者的利益是指在人体实验中要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这一原则要求:
首先,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在获得了充分的科学根据并且确认对动物无明显毒害作用以后,才可以在人体上进行实验。
其次,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在实验中出现了严重危害受试者利益的情况,无论实验多么重要,都要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受试者身心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人体实验必须有医学研究的专家或临床经验丰富的专家共同参与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且运用安全性最优的途径和方法。
受试者知情同意
受试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进行的前提。凡是采取欺骗、强迫、经济诱惑等手段使受试者接受的人体实验,都是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
首先,必须保证受试者真实、充分地知情,即实验者必须将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好处、潜在的危险等信息告知受试者或其代理人,让其理解,并回答对方的质疑;在知情的基础上,受试者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书面的承诺手续后,才能在其身体上进行人体实验。如果受试者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能力,则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行使知情同意权。
其次,正在参与人体实验的受试者,尽管他已经知情同意,但仍享有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而随时退出人体实验的权利;若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则不能因此而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