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患关系伦理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述
一、医患关系的界定
二、医患关系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看,医患关系具有契约性,因为包括了“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
但并不表明就是契约关系,因为:
(1)医患双方不能说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在知识等方面都比患者要优越。
(2)患者的自由和自主甚至自愿性都很有限。
(3)最重要的是契约关系各方均受个人利益驱动,名正言顺的谋求自己的利益,每一方都希望保护自己免受对方自利行为伤害。
(4)契约关系中违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医患关系并不是完全如此。
医患关系从伦理学角度看,是一种信托关系。
①信托关系的设立与存在必须具有特定目的 ;
②受托人从委托人那儿获得并行使特殊的权力;
③信托关系内双方本质上的不对等,包括:知识、权力、谈判能力和影响力。
④信托关系就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相应的,医生的言行必须清楚与明确地传达对病人的忠诚。
⑤依赖与易受伤害,在医患关系中,病人是处于最无力保护自己和照管自己利益的情况中。完全依赖医生是必然的。
⑥受托人容易误用或滥用被授予的权力,以促进自己的利益或暗中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⑦期望是信托关系最后一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