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
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生物制品 |
可不开箱检查 |
102 |
药品储存的相对湿度 |
35%-75% |
103 |
药品垛间距 |
不小于5cm |
104 |
药品与地面间距 |
不小于10cm |
105 |
药品与库房内墙、顶等设施间距 |
不小于30cm |
106 |
质量管理岗位和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 |
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
107 |
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
处方药 |
108 |
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毒性中药品种 |
不得陈列 |
109 |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 |
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
110 |
不得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 |
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
111 |
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 |
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112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的产品信息 |
麻精毒放、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
113 |
第一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14 |
第二类与第三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15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结构之间的交易服务 |
第一类互联网交易服务 |
116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服务 |
第二类互联网交易服务 |
117 |
直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 |
第三类互联网交易服务 |
118 |
药学部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比例 |
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
119 |
医疗机构每一个通用名药品品牌不能超过2个 |
只允许同一药品,两种规格的存在 |
120 |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不得配备 |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
121 |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 |
招标采购 |
122 |
麻醉、精神一类处方颜色 |
淡红色 |
123 |
普通处方、精神二类处方颜色 |
白色 |
124 |
急诊处方颜色 |
淡黄色 |
125 |
儿科处方颜色 |
淡绿色 |
126 |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
1年 |
127 |
精神二类处方保存 |
2年 |
128 |
麻醉、精神一类处方保存 |
3年 |
129 |
药店的处方药处方、外配处方保存 |
2年以上 |
130 |
急诊处方药量 |
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
131 |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药量 |
一般不超过2日极量 |
132 |
普通处方、精神二类处方药量 |
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 |
133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处方限量 |
一般患者1次用量 |
134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普通剂型处方限量 |
一般患者不得超过3天 |
135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缓控释制剂处方限量 |
一般患者不得超过7天 |
136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处方限量 |
癌痛患者不得超过3天 |
137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普通剂型处方限量 |
癌痛患者不得超过7天 |
138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缓控释制剂处方限量 |
癌痛患者不得超过15天 |
139 |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
住院患者1日常用量 |
140 |
盐酸二氢埃托吗啡片与哌替啶的处方限量 |
1次常用量 |
141 |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时处方限量 |
不超过15日 |
142 |
查药品 |
对药品、剂型、规格、数量 |
143 |
查配伍禁忌 |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
144 |
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如果要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 |
还需取得相应制剂的批准文号 |
145 |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 |
3年 |
146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配制地址 |
147 |
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
麻精毒放、中药注射剂、复方制剂、已有供应药品等 |
148 |
抗菌药物安全有效、耐药性小、价格低 |
非限制使用级 |
149 |
抗菌药物耐药性较大、价格相对较高 |
限制使用级 |
150 |
抗菌药物具有严重不良反应、价格昂贵 |
特殊使用级 |
151 |
抗菌药物应用异常情况 |
用量异常、半年居前、常超证量、违规销售、频发不良反应 |
152 |
二级以上医院药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
授予抗菌药物相应的调剂资格 |
153 |
红色专有标识用于 |
甲类非处方药 |
154 |
绿色专有标识用于 |
乙类非处方药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
155 |
可以单色印刷的是 |
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 |
156 |
处方药的标签与说明书印有 |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
157 |
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的是 |
处方药 |
158 |
双跨药品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时 |
其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其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 |
159 |
非处方药遴选原则 |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
160 |
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店 |
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疫苗、蛋白同化制剂等 |
161 |
零售药店必须凭借处方销售的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 |
162 |
医保药品目录确定原则 |
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
163 |
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间 |
每2年调整一次 |
164 |
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 |
滋补、动物脏器、果味制剂、泡腾片、药材酒制品 |
165 |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
西药和中成药 |
166 |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
中药饮片 |
167 |
价格低、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区不得调整的 |
甲类目录 |
168 |
价格略高、当地可适当进行调整的 |
乙类目录 |
169 |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费用 |
170 |
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
171 |
与药物剂量无关、一般很难预测的不良反应属于 |
B型不良反应 |
172 |
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主体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173 |
应该报告所有不良反应的是 |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与首次进口5年内药品 |
174 |
应该报告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 |
其他国产药品与进口满5年的药品 |
175 |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与首次进口药品安全性报告频率 |
每满1年报告1次 |
176 |
首次再注册后的国产药品与进口药品安全性报告频率 |
每5年报告1次 |
177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期 |
5年 |
178 |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完成质量标准符合和检验 |
179 |
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 |
1年 |
180 |
多次使用进口药材批件的有效期 |
2年 |
181 |
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 |
182 |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衰竭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 |
183 |
资源严重减少 |
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
184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 |
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
185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 |
马鹿茸、黄连、黄柏、甘草、厚朴 |
186 |
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
石斛、黄芩、五味子 |
187 |
禁止采猎、药用部分不得出口的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 |
188 |
药用部分限制出口的 |
国家二级或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
189 |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 |
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
190 |
中药饮片必须印有或贴有 |
标签 |
191 |
罂粟壳不能单方发药 |
必须凭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 |
192 |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申请条件 |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
193 |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申请条件 |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从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物质;符合上述一级保护品种或者解除的。 |
194 |
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
分别是30年、20年、10年 |
195 |
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
7年 |
196 |
一级保护品种的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
不能超过第一批准的保护期限 |
197 |
二级保护品种的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
7年 |
198 |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 |
不得公开 |
199 |
麻醉药品的专有标识 |
天蓝色与白色相间 |
200 |
精神药品的专有标识 |
绿色与白色相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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