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药品的经营与使用管理(30分)
药品经营许可制度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药品管理法》规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4)《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提示: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5)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
(6)具有符合《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条件。
3.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
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 |
质量负责人 |
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 |
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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