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归纳
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品批准文号
核发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7.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
省内调剂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各省之间或特殊制剂调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8.《印鉴卡》的办理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
9.药品广告
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里部门批准,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0.医疗器械
境内第一类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境内第二类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注册;
境内第三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注册。
进口第一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第二、三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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