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麻醉药品目录
地芬诺酯、芬太尼、布桂嗪、可待因、吗啡等
202 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三唑仑、氯胺酮、马吲哚、丁丙诺啡、γ-羟丁酸、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
203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曲马多、苯巴比妥等
204 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
2年内没有违反禁毒的法律
2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审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门批准
2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7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8 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精药品
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提货
209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应当经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10 印鉴卡有效期为 3年
211 毒性西药品种
洋地黄毒苷、阿托品、士的宁等
212 毒性中药品种
生马钱子、生半夏
213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 应当付炮制品
21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麦角酸、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
215 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复方制剂
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216 利尿剂、β受体阻断剂、肽类激素属于 兴奋剂
217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 类激素
218 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第一类疫苗
219 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
220 第一类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标明
“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示
221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
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22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223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
224 中国药典属于强制性标准 是药品质量的最低标准
225 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标示的药物
麻精毒放、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
226 药品商品名称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 二分之一
227 文字商标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四分之一
228 说明书中应列出所有的全部辅料名称的是
注射剂与非处方药
229 内标签至少标注的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有效期、产品批号
230 外标签内容秒杀的关键字眼 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
231 原料药包装标签秒杀关键字眼 药品名称、执行标准
232 药品有效期若标记到月 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233 药品有效期若标记到日 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
234 药品抽查检验
不向被抽样的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235 药品抽检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
可提出复议
236 药品质量公告主要针对的公告是 抽查检验结果
237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省、自治区发布广告
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备案
238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麻精毒放、医疗机构制剂、军队特殊药品
239 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发布
处方药
240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
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241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 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42 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
治愈率、比较、副作用小、家庭必备、天然等字眼
243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早7点晚10点
改善增强性功能内容发布
244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有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将至的药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245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协商和解
246 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47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248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消除危机、停止损害
249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50 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51 按假药论处 变质、被污染、未经批准、超适应症等
252 生产、销售假药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53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4 劣药
药品成分含量不符的
255 按劣药论处
未注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有效期,擅自添加辅料
256 生产、销售假药罚款金额 处以货值金额2-5倍罚款
257 生产、销售劣药罚款金额 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
258 风险程度低,实施常规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
259 中度风险,需严格控制管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
260 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
261 第一类医疗器械
刀、剪、钳、听诊器
262 第二类医疗器械
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
263 第三类医疗器械
超声肿瘤聚焦刀、心脏起搏器、血管内窥镜
264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 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265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66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67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268 进口第一类与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69 医疗器械经营不需许可和备案的 第一类医疗器械
270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的 第二类医疗器械
27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
27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5年
273 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危害的
1日内做出召回决定(一级召回)
274 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危害的
3日内做出召回决定(二级召回)
275 使用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召回的
7日内做出召回决定(三级召回)
276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国产保健食品需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管理
277 首次进口保健食品(补充维生素、矿物质除外)需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管理
27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产注册批准文号形式
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27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注册批准文号形式
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280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国产与进口注册批准文号形式
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XXXX号
281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每4年重新审查一次
282 运输证明(麻、精一)有效期 1年
283 邮寄证明(麻、精一)有效期 1次有效,保存1年
284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 1年 285 购用印鉴卡(麻、精一)有效期 3年
286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
5年
28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
5年
288 生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年限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低于5年
289 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验收记录保存年限
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90 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年限
保存5年
29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料和销售凭证保存年限
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9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册保存年限 保存期限为3年
293 医疗机构制剂
不得在市场销售以及不能发布药品广告
294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295 医疗保障体系
基层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296 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297 药品拆零销售需要提供 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说明书、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298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当复核 防止错斗、串斗
299 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
300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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