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有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单据。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为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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