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的所有活动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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