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零售;并需凭《精神药品购用卡》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保存2年。
3、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保存2年。
4、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不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6、对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