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一、定点零售药店与处方外配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确定原则:
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2、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遵守《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员经地级以上药监局培训合格;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要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
定点零售药店调配的处方要保存2年以上。
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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