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和原则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二、进入 《药品目录》的条件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品种,并且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或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为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劳动保障部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三、分类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全国统一,各地不得调整。乙类可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范围不超过15%。
四、支付原则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按个人和医保分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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