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处罚情形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GCP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制剂;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
(6)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同P48,80条(非法采购)
(7)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属于无证经营
(8)吊销印鉴卡的情况
(9)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滥用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假药罚。注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符合省级批准标准的,按劣药论处。注意对比这两个事项。
(11)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情节严重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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