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情况总结
(1)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的情形:
①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②属于非法采购渠道、无证经营、假药的所有情形(参见上述1、2、3、4)
(2)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的情形:
①属于劣药处罚的所有情形(参见上述5)
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③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3)50%-3倍罚款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4)5-10倍罚款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个人
(5)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6)5000-20000元罚款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GCP的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③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计划”专用标识的
(7)5000-10000元罚款
①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紧急借用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的
②发生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8)1万-3万元罚款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三个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9)2万-10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罚违法所得1-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万-10万元罚款
(10)5万-10万元罚款
①未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或者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按规定销售、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②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11)2-5万元罚款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按规定报告、储存、销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因特殊情况调剂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12)1万-20万罚款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以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处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①生产、销售假药的三种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严重危害、特别严重危害)
②生产、销售劣药的两种情形(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③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14)违法所得1-5倍罚金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15)广告费用1-5倍罚款
药品广告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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