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广告的行政权限
①审查药品广告(药品管理法,60条);②批准、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0条);③检查经批准的药品广告(62条);④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62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78条);⑤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62条);⑥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76条);⑦责令限期改正(77条);⑧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5条);⑨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55条)
(注意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药品GMP认证: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之外药品的认证工作
(8)药品批发、零售GSP认证、发证机构;(注意:申请机构批发为省局,零售是县级以上局)
(9)受国家局委托对①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②申报资料形式审查;③检验试制的样品。
(10)普通商业企业零售乙类OTC的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局;
(11)医师开具的院内制剂处方的名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意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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