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一)审查依据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1.《广告法》;
2.《药品管理法》;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5.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受理、审查、备案的程序与时限
1.受理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 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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