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条件
1.《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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