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督管理
(一)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二)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1.处方保存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处方销毁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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