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辅导资料 >>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二章第三节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二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5月02日 ]  【

  第三节 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 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

  1.处方权的取得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调剂资格的取得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责编:hanbing

报名通关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在线题库
  • 医药考试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