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1.处方内容
①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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