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
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
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
二、甲、乙类非处方药的图案及颜色
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
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三、专有标识的印制
1.大小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
2.色标
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
四、专有标识印刷的位置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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