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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十八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4月25日 ]  【

  第二节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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