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销售或购销记录的处罚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根据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法律责任包括: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销售或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三)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而经营疫苗的处罚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按无证经营论处。法律责任包括:
1.依法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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