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疫苗流通
(一)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审批主体和许可
1.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
(1)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2)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2.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审批主体和许可
药品批发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可以经营疫苗。
(二)第一类疫苗的供应和限制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三)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标注要求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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