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新修订)
第一节 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药械有关
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负责制订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有关规章和政策;
医疗机构有关
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房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与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
在此基础上,在卫生部内设立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②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
④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了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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