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程序
一、办事项目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8、《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三、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执业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学技术人员;
3、 经执业单位同意;
四、申请材料
执业药师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修改个人资料、填写申报表信息、提交注册申请、打印注册申请表、查看注册状态等,带齐如下申报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4、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声明中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执业药师网上提交申请后30日内向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报送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意见。
4、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注销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根据审批决定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文书。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批件。受理时间:星期一~星期四:08:30-11:30;13:00-17:00 星期五:08:30-11:30
七、办事地点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12-5591186
八、监督机构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0412-583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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