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程序
一、办事项目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6、《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7、《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8、《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三、申办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同意;
5、 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
四、申请材料
执业药师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修改个人资料、填写申报表信息、提交注册申请、打印注册申请表、查看注册状态等,带齐如下申报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执业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①在药品生产企业注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
②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
③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8、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需提交近3年连续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1年以上未满3年的,须提交每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10、执业单位与资格考试报名时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或退休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声明中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执业药师网上提交申请后30日内向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食药监局窗口报送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意见。
4、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根据审批决定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批件。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日止7个工作日;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受理时间:星期一~星期四:08:30-11:30;13:00-17:00 星期五:08:30-11:30
七、办事地点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12-5591186
八、监督机构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0412-583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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