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热点问答
一、什么时候考试?考什么科目?题型是什么?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试题题型 | |
10月23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
10月24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注: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2.“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报名系统和报名时间是什么?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8月10日9:00-8月19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8月10日9:00-8月20日17:00。
三、考试地点在哪里?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预计考场资源将异常短缺,不排除在花都、从化、番禺、增城等区设置考点考场的可能性,如因此给您参考造成不便,请予理解,我们将严格按上级有关要求,随机编排准考证。
四、报考条件是什么?
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二科”两类。
(一)“考全科”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免二科”条件
符合上述“考全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二科”条件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 | 中药学 | 药学 |
药物制剂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临床药学 | 藏药学 | 中药(或中药学) |
药事管理 | 蒙药学 | 蒙药学 |
药物分析 | 中药制药 | 维药学 |
药物化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藏药学 |
海洋药学 |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 港、澳 门、台 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考试报考是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由本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报考人员要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考试成绩发布后,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资格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六、去年在其他省、市报考且有通过科目,今年能否在广州报考,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区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须选择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去年在其他省、市报考且有通过科目,今年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广州,可报考广州报名点,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请如实填报信息。
七、网上报名的流程有哪些?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一经上传不得修改。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资格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文规定,该项考试费用均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
如需开具纸质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1年10月18日9:00-10月22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八、忘记用户名及密码怎么处理?
用户名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注册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82.92.48.72:82/),通过身份认证后在线选择申办相关业务。
九、报名时填报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一)考试报名期间,填报未确认的,可自行修改。
(二)已确认但未缴费,请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82.92.48.72:82/),通过身份认证后申请办理更正。需更正信息的考生,网上提交更正证明材料及事实依据后,经审核同意方可修改。请需更正信息的考生预留充足时间。已完成缴费的考生不允许增加或减少报考科目和修改报考地点。
(三)考试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试报名信息不予修改,请考生务必慎重填报。
十、报考时,报名平台注册学历(学位)信息显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一)请检查注册学历(学位)信息是否填报正确,若填写错误,可新增一项如实填写正确信息提交,待注册信息在线核查通过后,可继续选择考试报名,填写报名信息。
(二)国外、港澳台学历且已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报名注册学历(学位)信息显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不影响考试报名,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三)学历(学位)信息最多可添加5条,添加后不能删除,请不要重复添加信息。
十一、考后在线人工核查何时开始?
考试成绩发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资格实施在线人工核查。考试成绩发布后,选择“广州市报名点”的考生,须关注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82.92.48.72:82/)查询考生资格在线核查状态,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提交。逾期不提交,责任自负。
十二、参加考试要带什么证件?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参加考试。若考生身份证丢失,需在考前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用于本次考试的临时身份证明(详情请查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人事考试中身份证使用问题的解答》(http://rsks.gd.gov.cn/zwgk/zcfg/content/post_1130106.html))。
十三、参加考试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cn/)公布。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什么时候公布?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1年12月下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
2.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度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知。
十五、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一)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请广大考生诚信考试。
(三)虚假承诺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联合惩戒。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十六、证书如何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资格证书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选择“广州市报名点”考试合格并通过核验的考生,纸质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及领取方式请留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业务专题-人才工作-人事考试”栏目发布的领证通知。
(二)电子证书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0号)精神,对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合格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https://ggfw.gdhrss.gov.cn/zjzsh/),也可通过手机微信登录粤省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栏目,查询、下载电子证书。
十七、温馨提醒: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各项职业资格考试均按照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
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考培分开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从未与任何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中心工作人员也严禁以指导、授课等方式参与社会培训,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切勿轻信虚假培训宣传。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 | 制药工程 |
08110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 | 生物工程 |
08190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701 | 药学Δ | 100801 | 药学Δ |
100807W | 应用药学Δ | ||
100702 | 药物制剂Δ | 100803 | 药物制剂Δ |
100703TK | 临床药学Δ | 100808S | 临床药学Δ |
100704T | 药事管理Δ | 100810S | 药事管理Δ |
100705T | 药物分析Δ | 100812S | 药物分析Δ |
100706T | 药物化学Δ | 100813S | 药物化学Δ |
100707T | 海洋药学Δ | 100809S | 海洋药学Δ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100801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学Δ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
100803T | 藏药学Δ | 100805W | 藏药学Δ |
100804T | 蒙药学Δ | 100811W | 蒙药学Δ |
100805T | 中药制药Δ | 100814S | 中药制药Δ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Δ | 630301 | 药学Δ |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Δ | |||||||||||||
620302 | 中药学Δ | 630302 | 中药Δ | |||||||||||
620303 | 蒙药学Δ | 630306 | 蒙药学Δ | |||||||||||
620304 | 维药学Δ | 630303 | 维药学Δ | |||||||||||
620305 | 藏药学Δ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Δ)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原文地址:http://rsj.gz.gov.cn/zmhd/cjwt/content/post_769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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