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中国药典》已于7月2日颁布,并将于今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7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2020年版《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实施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明确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具体实施及过渡期事宜:
凡202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自实施之日起,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布的相应品种国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未收载的品种,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符合本版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2020年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公告要求,自12月30日起,药品注册申请的相应申报资料应符合2020年版《中国药典》要求;此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12月30日起药监部门按照新版药典相关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一次性完成提交。
本版药典发布之日后至12月30日期间,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符合本版药典要求。在本版药典中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使用本版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公告对药品注册标准和药典的执行予以明确。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药监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获批后3个月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修订完成前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公告要求,为符合2020年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2020年版《中国药典》还建立、完善了统一规范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加强了通用技术要求与品种标准内容的统一,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规范性,药典各部之间更加协调统一。在通用技术要求方面,重点加强了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控制要求,实现了“中药标准继续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化学药、药用辅料标准基本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水平,生物制品标准紧跟科技发展前沿,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的总目标。此外,2020年版《中国药典》在编制过程中还加强与国外药典的比对研究,注重国际成熟技术标准的借鉴和转化,促进了国际间药典的协调统一,扩大了《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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