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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区级机关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选调生40人

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09-05   【

2016年新疆区级机关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选调生40人

  一、选调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选调范围。

  自治区各级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其他省区市驻疆国有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自治区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企业须是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国企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在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须是在编在岗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不同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

  2.选调处级职位的,国有企业管理岗位须是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副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须是6级职员及以上人员;选调正处级职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须是5级职员及以上人员。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选调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选调副处级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选调正处级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7.身心健康;

  8.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10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与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主要采取专业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任(录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9月5日10︰00—10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

  2.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人员持《2016年自治区区级机关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获得的重要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以及选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选调机关现场报名。对不在本地的报考者,也可联系选调机关(联系方式详见职位表下载)采取其他报名方式。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选调机关根据公告及职位表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报名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设置开考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放宽;低于1︰3的,取消该职位。职位选调人数为2人以上的,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可适当减少该职位选调人数或取消该职位。

  (二)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

  1.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科目。

  专业或业务测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专业或业务测试试卷统一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命制和答题,主要测试考生所报职位工作需求应当具备的专业或业务方面有关知识。

  2.时间和地点。

  笔试定于2016年9月24日。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具体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公布成绩。

  2016年10月14日18︰00,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统一面向社会公布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成绩,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查询。

  (三)面试。

  依据专业或业务测试(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每个职位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降低比例或取消职位。

  1.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定于2016年10月19日10︰00-20︰00。

  面试地点为各选调机关,具体地点届时将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选调机关网站发布公告。

  2.面试方式及试题命制。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集体面谈等方式进行。

  面试试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汉语)答题,主要测试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

  面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20分钟。

  3.面试组织。

  面试由选调机关组织实施,选调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面试成绩当场宣布。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专业水平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人数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由选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按照职位选调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选调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选调人选,体检不合格的空缺职位可进行递补。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选调机关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选调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医院对复检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与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对拟选调人员分别在选调单位、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调任、录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录用)的,选调机关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选调(录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任(录用)等手续。

  选调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三、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选调机关要强化对选调公务员纪律监督,安排本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对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公务员选调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选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选调规定和纪律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违反选调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选调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选调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六)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信息发布

  公务员选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一)公告、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

  (二)公告、公示等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以及选调机关官方网站进行。

  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五、政策解释

  本公告政策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的事项,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选调机关联系解答。

  政策咨询电话:自治区公务员局0991-3689766。

  纪律监督电话: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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