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十一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1.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2.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考点三十二 异产毗连房屋及其使用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其日常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则:
1.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缮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除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4.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险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同时,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房屋危险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5.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时,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题例】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时,应当:(A)
A.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B.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口头通知建设单位
C.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相邻所有人签订书面协议
D.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口头通知相邻所有人
考点三十三 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险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3.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考点三十四 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责任
1.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他人维修养护。
2.售房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售房单位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3.其他责任
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住宅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