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十五 物业管理师的注册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和延续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申请
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册审查机构批准注册的,在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注册审查机构决定不予批准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初始申请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超过1年逾期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还应当提交通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题例】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为:(A)
A.建设部
B.人事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延续注册申请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审查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向注册审查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三)不予注册的情况
注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注册的情况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可以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经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注册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5.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6.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7.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9.聘用单位破产的;
10.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其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四十六 物业管理师的继续教育
根据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颁布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考点四十七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能力
1.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3.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考点四十八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1.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2.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4.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四十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对于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考点五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