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必背点: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之一,抵押与质押相区别,抵押是以不转移财产占有权为条件的物权担保方式,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只是房地产,还包括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只要是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担保方式,都属于抵押担保形式。
由于房地产具有价值量大、使用时间长、不可移动、产权管理严密等特点,因此以房地产作抵押物是抵押担保中最普遍、最主要的内容。
(一)房地产抵押的一般概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在房地产抵押一般概念下,“合法的房地产”是指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概念
房地产抵押存在两种特定的抵押情况与方式,一是在建工程抵押;二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
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抵押房产尚未形成,贷款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贷款银行在实施按揭贷款中均采取着规避风险的辅助措施。贷款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购房人贷款承担阶段性的连带保证责任,即只要购房人停止还贷,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代为履行购房人的一切还贷义务,直至商品房交付并取得权属证件后,贷款银行与购房人正式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贷款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由贷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以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金进行监控。此外,有的贷款银行还要求按揭贷款购房人办理贷款保险和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