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禁止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投标人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如变更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以保证全体投标人准时到场后开标。
(3)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到齐后公开进行。
(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书的补充、修改文件,开标时都必须当众拆封。
(5)开标过程应当作好记录,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二)评标
1.评标专家名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由具有经验的人员组成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2.评标委员会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规则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最后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