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产权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规定,上述程序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