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中有下列情况还应注明的事项:
(1)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3)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房地产抵押登记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